第2种观点: 对待律师函,律师绝不可马虎大意;否则,一份有缺陷的律师函,轻者将导致客户目标无法实现,重者还会给客户带来意外损失,特殊情况下连律师和律所都会受牵连。第一,要建立规范的律师函委托代理及授权手续,保证律师函“名正言顺”。律师函开头部分一般都会开门见山,言明律师接受某某客户的委托,但这并不代表双方的代理合同及授权手续可以省略,有无委托实务中还是要看“书面”,不能仅凭“口说”。除此之外,从更严谨的角度出发,律师还应就律师函的权限、范围、要求以及发送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委托人进行详细地约定,条款越细越不易日后产生争议。当然,规范的代理合同与授权手续同时也是律所收费以及记账的税务凭据,不可小觑。第二,律师函对于案件事实的阐述应当做到“言必有据”,不能存在任何“虚假”或“失实”。相对于其他法律文书,律师函对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求更高。这是因为律师函直接代表委托方的意志,发出后即使有误也无法更正;并且,律师函发送后即成为对方的证据,一旦失实,将立刻变为“刀俎鱼肉”。很多律师函侵权案包括前面所提到的律所赔偿案,皆因内容失实而导致。一方面要对案件开展尽职调查,广泛收集证据并予核实和验证,对此应无争议;另一方面要仅仅采用确凿无争议的事实与证据,对于“存疑”或难辨真伪部分一概不用,这是因为“存疑”往往极易“失实”,而“失实”则是律师函的头号大敌。例如,某个事实环节,仅有一位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但律师又难以确认,此时,即便通过制作笔录对证言进行了固定,甚至也可以通过证人或委托人的书面承诺来规避风险,但这也不过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实现免责。如果证言失实而导致律师函对外致害,律师的连带责任仍难以推脱。所以,只忠于有据可查的事实,是律师函内容之精髓。这其实也符合律师函的宗旨,因为律师函主要用于警告、通知、声明等目的,事实部分仅是一种铺垫,如详细描述既无必要也会冲淡主题,同时还有言多必失之险。因此,只需将关键事实点到即可。当然,如果案件连关键事实都证据不足,那就意味着整个案件或存有较大争议,此时是否出具律师函都要慎重考虑了。第三,律师函在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时,不宜做出过于绝对的结论,而是应当留有余地。一方面律师函基于的证据和事实一般由委托方提供,对方既未质证和确认,也未提供反证;所以从理论上来讲,律师其实并未掌握案件全貌。另一方面,对于个案的法律判断,律师也会因认知差异而导致结论偏颇甚至谬误。所以,即便已经做到了勤勉尽责,但律师函有时仍难避免出现失误。第四,律师函的语言要保持严肃中性,避免出现贬损性或负面感情色彩的文字。委托人发送律师函,有时会希望措辞严厉或者激烈一些,以图给对方施加强大压力。但律师一定要有自己的法律思维,行文时应严格使用法言法语,不可夹杂感情色彩强烈的敏感字眼,以片面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否则,不仅违背了法律文书对语言的基本要求,还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或商誉权。国内律师函侵权的相当一部分案件,均是因为语言含有侮辱诽谤、严重误导或负面评价的内容而导致。第五,严格控制律师函的发送范围,防止扩散引发的风险;同时确保律师函的有效送达。一般而言,律师函的抬头仅针对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对象,除此之外的第三人不予发送,因此不会产生对外影响力。但如果发送给第三人或者诸如公告、声明之类的律师函需要公之于众的话,此时就需要格外注意了,因为一旦内容不当将会影响甚广。另外,律师函是否送达相对人,也是衡量律师函能否生效的一个重要步骤。如果不能证明相对人已经收到,那么律师函的“函告”作用则顿时失去。因此,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显得非常重要。邮寄送达虽然简单常见,但对方的有效签收却常常成为一个难题,实践中辅之以公证、音像等手段记录整个律师函送达过程或将十分必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制作发布律师函,是律师的常规业务之一。因为律师函一头连接着委托人的特殊使命乃至身家性命,例如解约、维权、延续时效等,重要性不言而喻;另一头,律师函要直接面向竞争对手或其他不特定对象,如同一支利箭射入敌营,危险性毋庸置疑。一、民事主体若收到律师函怎么办民事主体若收到律师函可以不予理会,律师函本身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只是一种警示。律师函是表明你的纠纷对方已经对你们之间的事情准备诉讼到法律的一个提前告知。如果你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师函之后与对方协商一下如何解决。律师函一般被视为诉讼威胁,有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取得谈判优势而向对方施压,逼迫对方主动求和;也有可能是当事人对冲突解决丧失信心,而发出的诉讼预警。当然,其中也可能包含当事人或者律师向对方刺探虚实、诱惑信息等目的。收到律师函,并不意味着你将承受律师函上所述风险,也不排除当事人言归于好的可能嘛,何况是非自有公断!所以大可不必因为律师函而自乱阵脚、轻举妄动。你可以保持沉默并跟踪事态进展,也可以聘请律师商量对策,或者反过来向对方发送一份针锋相对的律师函。当然,律师函中又能会传达当事人催告、拒绝、解除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通知,这些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你可能需要对此谨慎评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到律师函可以考虑和对方协商,或者自己也做好打官司的准备。律师函是表明对方已经对当前的纠纷准备诉讼到法律的一个提前告知。如果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师函之后与对方协商一下如何解决。律师函本身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只是一种警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1种观点: 律师有发律师函的权利,但律师不得随意发律师函,随意发律师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一、律师函的本质、功能与运用1、律师函的本质律师函是律师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因此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这一层面是核心的法律关系。二是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的代为函告的法律关系。律师函应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给予对方通知或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向送达对象解释事由,以便送达对象做出决定。2、律师函的功能(1)信息传递功能,律师函无疑具备传达委托人的意思、意志和律师的法律评价等信息的沟通,也是为获得送达对象的预期信息反应而制作的。(2)心理强制功能,通过法律把一封函润色加工后能够使对方迫于法律的名义的说服而产生威胁的恐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当然整体事态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师事务所之招牌和律师的职业形象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放大式的传达,成为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2.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3、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4.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5.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货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到律师函可以考虑和对方协商,或者自己也做好打官司的准备。律师函是表明对方已经对当前的纠纷准备诉讼到法律的一个提前告知。如果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师函之后与对方协商一下如何解决。律师函本身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只是一种警示。律师函一般被视为诉讼威胁,有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取得谈判优势而向对方施压,逼迫对方主动求和;也有可能是当事人对冲突解决丧失信心,而发出的诉讼预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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